《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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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国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八条 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经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互联单位申请书...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用户向接入单位申请国际联网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用户登记表。
接入...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申请书、用户登记表的格式由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有责任向互联单位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和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并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必须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保存与其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在国务院信息化...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暂行规定》及本办法,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