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