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保存与其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每年二月份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有关网络运行、业务发展、组织管理的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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