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用户向接入单位申请国际联网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用户登记表。接入单位应当在收到用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用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