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