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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