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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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
第九章 费用
第九章 费 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