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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