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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