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