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