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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