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