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