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