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