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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