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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