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