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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