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