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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