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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