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