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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