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