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