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