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四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四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五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五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八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三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四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三十三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三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
第三章 认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十八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三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四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三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八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九条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条 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一条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五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六条 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七条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八条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九条 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八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九条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四十条 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四十一条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四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四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四十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四十五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四十六条 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四十七条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四十八条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可 第四十九条 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认可机构执行认可...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认可机构执行认可...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对不...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对不...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品校准、检测的实...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认证认可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品校准、检测的实验...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认证认可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