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