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认可机构执行认可制度的情况、从事认可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说明。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可机构的报告作出评价,并采取查阅认可活动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对认可机构实施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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