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给予告诫,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