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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