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