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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