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五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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