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四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