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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