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