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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