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四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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