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