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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