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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