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