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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