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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