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