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