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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