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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