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四章 认 可 第四十六条 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部法条